在商标业务办理中,对商标局下发的不予以受理、不予核准等部分业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一、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须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申请人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或盖章,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且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三、须提交合法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商标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请人认为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提交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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