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民法上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学习民法时知道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但在起算点上有点疑问,书上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在学习了几个教材上的案例后发现不是完全这么回事,比如A向B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B在2年后才向A提出还款请求,案例答案说已超过时效,可以不还款,这个答案是否正确?因为在此之前B未向A提出请求,也无从知道自己的权利会不会受到侵害!书上还说未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起算,这个条款怎么理解呢,能否适用上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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